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 > 法院要闻

正文

枞阳县法院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精细化

2016-09-01 16:50:53 来源: 本站

 为给儿子未来健康成长上“保险”,张秀给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险期间为20年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儿子作为受益人。此后,张秀都按期缴纳保费。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2015年5月份,其子张小文因“硬化失代偿,上消化道出血”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十多万元。当张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 张秀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而且还要解除保险合同。

    几番与保险公司周旋后,张秀未能领到保险金。2016年4月,张秀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确认《保险合同》有效。

    在庭审中,张秀称其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熟人关系。在投保时,张小文正在上小学,没有疾病,同时保险公司未要求对孩子进行体检,只是要求投保人签订合同, 并收取了保费。《保险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2年以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现在已过两年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请法院依法支持诉求。

    保险公司辩称:张秀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张子文的疾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疾病,非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时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标准。

    经法院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张秀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解除张秀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技术支持: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