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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

2018-09-02 16:44:25 来源: 本站

第一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公用移动终端、投屏显示器、扫描仪、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

第五条 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第六条 管辖法院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送达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管辖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或者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请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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