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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09-28 13:48:43 来源: 本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我省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案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

1、提高思想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市场繁荣、社会就业扩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进程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不断强化依法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依法平等保护。牢固树立司法公平理念,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投资融资、财税土地、贸易合作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待遇;平等保护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投资来源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3、注重办案质效。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精神实质,公正高效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案件,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处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及其所有者、管理者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4、依法惩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侵害非公有制经济所有者、管理者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人身安全。

5、依法惩处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及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财产安全。

6、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逃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虚假广告,以及各种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7、依法惩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安全,维护非公有制经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8、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所有者、管理者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分清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三、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民商事案件,维护平等、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9、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租赁、居间、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效力,准确界定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促进诚信经营。

10、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债权凭证流转等融资纠纷以及以票据、股权、仓单及应收帐款等进行质押的融资担保纠纷案件,正确认定融资关系,准确认定担保效力,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和创新融资担保方式,缓解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困难。

11、依法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案件,及时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确权、侵权等纠纷案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促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13、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设立、并购改制、股权转让、企业破产等纠纷案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体制和管理创新,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维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有效运营。

14、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规范劳动关系,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管理。

15、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文化、教育、医疗等非营利性机构产业转制、重组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的投资及其延伸资产的安全,支持和引导多种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健康发展。

 

16、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无形资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向自主创新型、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

17、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正确处理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与外来投资者的经济合作和交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引进来”、“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外部环境的优化

18、依法受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原告提出的行政案件,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权。

19、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20、依法审理涉及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非公有制经济自主经营的行政案件,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经营活动。

21、依法审理涉及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行政案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22、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监督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3、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政赔偿案件,准确确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24、加大行政案件的协调力度,妥善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政务、政策环境优化。

    五、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5、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审查立案,强化执行措施,加快执行进度,做到依法快立、快执、快结,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债权。

26、对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干扰,逾期未能执结的案件,根据情况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27、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因资金短缺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先予执行的,经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明确、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可依法先予执行,切实帮助其渡过难关。

28、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债权转股权、分期履行等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慎用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尽可能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9、执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时,正确区分企业财产、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准确界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30、注重案件的延伸功能,通过定期走访、送法上门、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31、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资金暂时短缺、经济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用。

32、坚持规范办案、文明司法,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截留、挪用、私存扣押款、使用扣押物;严禁干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增进沟通交流

3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正确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真正把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34、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各类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涉诉重大案件,下级法院立案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35、加强调查研究。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联合调研、专题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态势,认真总结人民法院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分析研判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不断增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6、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联系和沟通。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工商联、行业商会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省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意见》(皖高法[2011]432号),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商会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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