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 > 指导性案例

正文

石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诉石台县维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

2018-01-04 09:11:29 来源: 本站

              ——因存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现实危险,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石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诉被告石台县维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土地位于石台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中央环保督查要求紧急整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事项,石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依法裁定石台县维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和砂石材料并退还土地,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危险。

裁判结果】石台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早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土地未果,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不仅涉及环保问题,还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其紧急性不言而喻,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石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2017)皖1722民初639号裁定准予先予执行。被告不服,申请复议,该院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被告复议请求,并于同日作出公告责令被告于12月24日前自行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砂石材料。被告逾期未执行,该院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将租赁土地归还原告,消除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险。


技术支持: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