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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富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现代牧业(合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8-07-06 10:24:01 来源: 本站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1月,肥东县富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富鱼水产公司)与肥东县白龙镇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位于该居委会河下280亩土地承包给富鱼水产公司,用于种植莲藕、养殖鱼虾等。2017年10月,富鱼水产公司发现河道上游现代牧业(合肥)有限公司(简称现代牧业公司)私自排放沼液,沼液顺着河道流入富鱼水产公司的养殖区域,造成鱼虾陆续死亡,损失巨大。富鱼水产公司向环保部门投诉,经检测水中氨氮、总磷等均超标。2017年12月29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东环罚字(2017)1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金五万元。后肥东县公证处依富鱼水产公司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作出(2017)皖东公证字第2747号公证书。经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富鱼水产公司种植的莲藕、鱼虾损失价值金额共计60982元。富鱼水产公司支付评估费用33660元。富鱼水产公司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现代牧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4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

裁判结果】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富鱼水产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富鱼水产公司主张的莲藕、鱼虾的损失源于现代牧业公司的水污染造成的客观事实存在,所造成的损失亦经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2018年7月5日,该院作出(2018)皖012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1、现代牧业公司赔偿富鱼水产公司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60982元;2、驳回富鱼水产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现代牧业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牧业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公司排放的沼液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排放沼液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富鱼水产公司请求现代牧业公司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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