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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2019-06-20 10:35:20 来源: 本站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定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法定事由提出,并再再审申请书上写明具体的项。
  第一项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三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五项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七项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第八项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九项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十项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第十一项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十二项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三项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附:民事再审申请书.doc
    材料清单(定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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