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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2024-01-01 17:01:06 来源: 本站

一、民事申请再审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再审申请所需材料
1.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相符的副本(即原审所有当事人);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为依据申请再审的,新证据份数应当与再审申请书份数相同,同时需列明证据目录、证据来源说明。

      例:新证据目录(模板)

新证据目录
证据编号 证据来源 证据目的 备注



(七)材料收取清单。
三、再审申请书须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5.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四、关于民事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五、关于材料整理顺序及送达
(一)材料顺序
1.材料整理顺序分别为:材料收取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原审证据材料(新证据材料)
2.再审申请人应当留有具体联系方式
(二)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1.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行政再审申请须知
一、申请行政再审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二、关于行政申请再审的材料及其他问题
(一)材料顺序
1.材料整理顺序分别为:材料收取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原审证据材料(新证据材料)
2.再审申请人应当留有具体联系方式
(二)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3.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新证据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刑事申诉须知
一、刑事申诉应提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二、刑事申诉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国家赔偿案件申诉须知
国家赔偿申诉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三份;
(二)国家赔偿决定书;
(三)申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申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116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件人:信访处
电话:0551-65599842 0551-6559952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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