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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后凤诉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2016-10-27 15:43:45 来源: 本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26 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申请信息公开/重复多次/防止权利滥用
裁判要点
对于当事人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依法严格审查。若起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以防止权利滥用。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1日,徐后凤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宣州区敬亭春晓房地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资金来源及凭证明细”。2014年8月25日,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2014)第27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建议徐后凤向宣城市住建委咨询。徐后凤不服该告知书,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徐后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据法院不完全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徐后凤及其丈夫王继宏二人以公民监督为由,分别向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宣城市城乡规划局、宣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澄江办事处及宣州区直各部门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共提起至少252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徐后凤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分别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等复议机关共提起54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其又分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40次。
法院另查明,徐后凤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类诉讼均因房屋被拆迁的事由而引起,其丈夫王继宏已于2014年2月27日对宣城市城管局就其房屋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16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房屋拆迁诉求作出的(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46号终审裁判书已经生效。
裁判结果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19号裁定:驳回原告徐后凤的起诉。徐后凤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皖行终字第0020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从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徐后凤先后提起至少252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甚至一天就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2014年9月1日当天向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8件申请。其中,所提申请大多相同或类似,如31次申请宣城市北门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申请公开的内容繁多,且有的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内容,如行政机关打印机数量、品牌、型号,市区道路更名及长宽度,行政工作人员受贿及发生男女关系次数等信息。徐后凤持续申请公开众多政府信息,借此表达自己不满情绪,通过重复、大量提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最大化。徐后凤的行为已明显偏离了公民依法、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悖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与立法目的。
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综观徐后凤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其不管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答复,均申请行政复议,在未获复议机关支持的情况下,再就原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或复议决定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有所失衡,这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而对自己利益无益的情形,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此外,徐后凤实施这些行为的根源在于房屋拆迁补偿诉求未得到满足,而对房屋拆迁争议,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徐后凤若对此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其以诉讼为手段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压,从而达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目的,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裁判审判人员:叶丽芸 徐彬 满先进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新林 宋鑫 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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