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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隐名代理 被追索责无旁贷

2015-09-08 12:39:00 来源: 本站

为他人隐名代理被追索责无旁贷

省城的老王最近很郁闷——签订买卖合同时仅署自己姓名而未注明实际购买方,以致于被出售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近日我庭审结一起涉及隐名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老王作为合同相对方被判支付货款。

老王在连襟小陈的建筑公司工作,负责为其采购原材料。20129月,小陈的建筑公司承建省城某重点路段改造项目,需要大量水泥管。经磋商,老王与某水泥制品厂签订一份水泥管购销合同。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老王在该合同的首部“需方”一栏和落款“需方”一栏均仅填写了自己的姓名,而未注明公司。工程竣工后,公司一直拖欠水泥制品厂二十余万货款未支付。今年初,水泥制品厂将老王诉至本院。老王无奈,让小陈到法院为其作证,证明合同实际是代表公司签订,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水泥制品厂表示从不知道老王系代表公司购买水泥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王与水泥制品厂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是否由老王承担。从双方所签合同载明的情况来看,合同首部“需方”一栏所载即老王,落款处亦是老王,并未添加其他主体信息。老王虽称自己系代他人签订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水泥制品厂知晓这一情况,该厂依据合同向合同相对方老王追讨货款应予支持,老王应立即向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

法官释法:本案系因隐名代理引发的典型纠纷。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仅以自己名义为之而未披露被代理人的信息。隐名代理属于合法行为,但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本案中,老王在合同上仅签署本人姓名,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水泥制品厂知晓该合同系为小陈的公司所签,所以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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